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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跟单信用证逐渐成为国际结算中的一种通用的支付方式。 但自九十年代起, 特别是因为单据中出现的不符点而遭到银行的拒付使得信用证的使用率开始急剧下降。 国际商会为推动和规范信用证的使用与运作,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007 年修订版)》 (UCP600)。 因此,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全面理解 UCP600 制定的 “相符交单” 涵义并且结合案例重点评述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基于 UCP600 规定下的 “相符交单” 规则、 银行审单标准及不符点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同时考察了常见的不符点及其成因, 进而提出了出口商对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预防及处理。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 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回货款, 取决于出口商所提交的议付单据是否是相符交单。 本文围绕 UCP600 第 2条对相符交单的定义展开,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而且要做到与 UCP600、 ISBP 一致, 才是相符单据。 然而,在信用证交易中, 如何全面、 正确理解 “相符交单”? 都有哪些审单标准? 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进出口商能很好的了解并准确掌握它们, 将有利于公司减少风险、 提高经济效益。
一、 信用证的发展与困境
(一) 信用证的发展
在中世纪时期, 由于地中海地区商业相当繁荣, 信用证不但得到了发展, 而且开始真正使用, 在 14 世纪, 意大利商人开始使用信用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由于国际贸易的大量增加使商业信用不能满足贸易的需要, 银行信用就适时的参与来保证贸易双方的利益, 因此, 跟单信用证中的很多条款被慢慢标准化完成了由制定到完善的过程, 信用证制度便逐渐确立。
(二) 信用证的使用困境
随着进出口双方相互信任的增加、 信用证制单复杂、 严格、 单据流转时间长、 大量单据因存在不符点而遭拒付、 信用证欺诈盛行等原因的存在使这种传统工具的使用率却迅速下降, 同时银行不可能对每个国家的商业惯例和法律法规都非常清楚, 因此银行审单风险也增加了。
二、 基于 UCP600 规定下的相符交单原则
(一) 相符交单的界定
根据 UCP600 第2 条 (定义) 中的规定: “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 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UCP600 在第十四条关于审核单据的标准中规定: “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 保兑行 (如果有的话) 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 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二) 相符交单的原则
1.单据需与信用证、 UCP600 和 ISBP 相符首先, 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保持一致。 UCP600 在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d 款中规定: “单据中的数据, 在与信用证、 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 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 但不得矛盾。” 其次, 交单必须与 UCP600 的相关适用条款保持一致。 再次, 交单须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保持一致。
2.交单必须合乎情理和常规
用证规定 “Goods must be packed in cartons which effect to be indicated in the invoice”, 若发票照样表示成 “Goods must be packed in cartons”而非 “Goods have been packed in cartons”, 也是不合乎情理。
3.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需要
UCP600 第14 条 f 款规定: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或者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 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其数据内容, 则只要提交的单据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条d 款, 银行将接受该单据。”
4.单据必须在信用证和 UCP600 规定的最迟交单期与截止日当天或之前向信用证中规定的指定银行、 保兑行 (如有) 或开证行交单。如果交单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 则交单日期不得超过运输单据所载装运日后的第21 天, 但无论如何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否则构成单证不符。
三、 信用证审单标准的分析
所谓信用证审单, 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对信用证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所提交的货运单据、 汇票、 商业发票等进行审核。 对于审单标准而言, 国际上普遍承认了一个共同的标准, 即 UCP600 坚持的审单原则仍然是表面相符原则。 信用证审单标准有镜像、 实质相符、 严格相符、 双重、 理性审单员标准及 UCP600 建立的新审单标准, 而本节通过案例分析重点介绍 UCP600 建立的新审单标准在实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此标准的评价。
(一) 新审单标准的涵义
UCP600 放宽了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的程度要求.UCP600 第14 条 d款规定 “单据中的数据, 在与信用证、 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 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 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 但不得矛盾。” 放宽了对单据货物描述的规定.UCP600 第14 条 e 款规定: “除商业发票外, 其他单据中的货物、 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 如果有的话, 可使用与信用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 建立了 “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 的标准.UCP600 在本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定, 即 “只要内容看来满足了所要求单据的功能” 从而建立了一新的审单标准; 将单据的审核时间缩短为5 个工作日。
(二) 案例介绍及分析
2012 年11 月中国广东省江门市甲贸易公司与埃及乙公司在广交会上达成一笔交易, 订立买卖 “男式长裤” 的服装销售合同。 贸易合同规定由甲公司以 CIF CAIRO (开罗) 的价格条件向乙公司销售货物, 以即期的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2012 年12 月10 日, 乙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埃及国民银行 (National Bank of Egypt) 按时向甲贸易公司开来信用证, 在信用证中表明受 UCP600 的约束。 埃及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 金额为 USD360000, 受益人为甲公司, 货物描述为男式长裤 (MEN’ S TROUSER), 数量为18000 条 (18000PCS)。甲公司及时发货, 并向议付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但当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和索偿时, 开证银行却以下列不符点为由拒付单据:发票的不符点: 信用证发票条款要求: Commercial invoices in triplicate, 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名称却为: Invoice, 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装箱单的不符点: 装箱单的数量均为 360 纸箱 (360CTNS), 与信用证规定的18000 条不符。
经过对案例的分析, 虽然 UCP600 对发票的标题未作规定, 但 ISBP 对发票的标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 信用证要求提交 “invoice” 而未作进一步定义, 则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都是可接受的。 开证行就装箱单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 在本案中,装箱单显示360CTNS “MEN’ S TROUSER”, 而且, 在装箱单中还注明了发票号码为 STR45678, 由此也就在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之间建立了必要的联系。 根据 UCP600 第 14 条 d 款、 f 款的规定, 银行将接受该单据。”综上所述, 新审单标准要求提交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 适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合, 在具体的单据内容以不冲突为原则, 为了弥补 UCP600 的不足, 引入 ISBP681 的内容作为审单的依据,同时, UPC600 细化了过去的审单标准, 减少了随意性, 具有切实可行的、 统一的、 具体的特点。
四、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的规避原则
(一) 单据不符点的涵义及表现
“不符点” 是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就叫做 “不符点”。常见的不符点表现如下:
1.责任方在出口方的单据不符点表现: 各单据之间信息不一致,造成的资料不一致; 信用证要求单据缺失, 造成的单据漏缺; 交单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或晚于发货后 21 天, 造成的过期交单; 在信用证到期日后交单, 造成的信用证过期; 单据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不一致, 造成的货物描述不正确。
2.责任方在运输承办方的单据不符点表现: 提单上无承运人名称或未注明代表承运人签字, 造成的承运人签署不当; 交运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时间, 造成的过期交运。
(二) 对于单据不符点的建议
在所有信用证纠纷中, 单证不符占了绝大多数, 因此信用证交易可能会发生拒付和贸易纠纷, 所以, 受益人出单做好防范单据不符点工作非常和出单后单据不符点处理非常重要。单据不符点的预防及处理:
1.外贸业务员: 做好资信的调查和交易条款的签订工作; 积极沟通, 洽谈无效可降价或另寻买主。
2.跟单员: 做好催证及货物的积极备运工作; 严格把好货物这一关。
3.单证员: 努力做好审证、 改证、 制单、 审单、 交单及归档工作;仔细审核不符点, 尝试其他变通的方法。
结语:UCP600 制定了新的审单标准, 将已有的审单标准具体化而且放松了对单据的要求, 从而维护信用证作为付款及融资工具的主导地位, 然而, 在实务中 UCP600 大量的单据在第一次交单时就存在不符点。 因此掌握审核单据的标准、 明确不符点单据的形成因素是预防不符点产生的前提与保障, 因此需要外贸员、 跟单员与单证员在工作中克尽职守、 重视交易的各个环节并且做好单据不符点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使我国的信用证制度的建构和适用都更适合 UCP600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