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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规避信用证风险的措施汇总

文章来源:外贸网站建设 发布时间:2018/06/13 浏览量:

对于信用证风险,外贸企业要有足够的重视,时时刻刻注意更新信息,不要抱着会者不难的态度,最后就是被吃了点心,财货两空。严格审查进口商、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委托我国银行(一般为中国银行)、 国外的商会或贸易协会、我国的驻外机构、 国外企业名录或年鉴、实际业务活动等各种渠道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全方面的调查,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企业历史和规模、企业负责人、企业的注册资本、 资产负债状况、合同信誉等,以核定对方资信水平,评判合同签订可行性。 同时需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情况下, 应选择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银行。 规模大的知名银行,一般信用证业务更加规范,对开证申请人会进行全面调查,不会与对方进行串通,信用证一般很少会设置软条款;而如果开证行资信状况信誉较差、规模小,需要求开证申请人更换银行, 如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更换开证行, 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行。

谋求信用证项下与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尽管信用证是依照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 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合同的实质相分离。 如果合同的进口商与信用证申请人不一致, 出口商应要求采用直接与中间商结算的信

用证,例如“背对背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这种方式,以谋求信用证项下与合同项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 如果开证申请人不是实际进口商, 则要出具相关的委托证明, 以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出口商交单时,装箱单、商业发票及产地证等单据上的收货人,如果信用证没有说明是写哪家公司,根据 UCP600 的规定,单据的收货人要出具成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

充分地认识信用证软条款,UCP600 规定:“银行在审单时,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强调的信用证条款与单据的一致性。 ”因此进口商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在信用证交易中设置“软条款”。 所谓的“软条款”是指进口商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往往会在信用证生效时间、装运时间、商检环节以及所提交单据的种类等方面增加各种各样的门槛要求。 一旦出口商交单无法满足要求时,就会出现不符点,可能遭到银行拒付。 因此,出口商在实际业务中对信用证的软条款风险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 在收到信用证后, 出口商必须认真审核全部信用证条款,如果发现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必须要求对方进行更正或删除,切不可轻易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防范空运项下信用证的风险,出口商应尽量避免在信用证项下采取航空运输方式, 因为信用证项下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进口商仅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和身份证明就可以先行提货,而不用付款赎单,如果出口商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很可能会造成货款两空,因此,信用证项下采用航空运输收汇的风险相比海洋运输要大的多。 如果采用了航空运输,则应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定在出货前要求买方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 对于 1 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款,要求对方全额支付,对于超过 5 万美元,相对较大的货款金额,可以要求买方预付 40%-50%的货款, 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定避免航空运单收货人抬头作成开证申请人,最好应以开证行作为收货人抬头,因为相比于开证申请人,银行的信用更加安全有保障。 三要争取由出口商来安排货物的运输,使用 CIP 或 CPT 贸易术语成交。 出口商可以和航空货代公司约定在买方付清货款后,出口商通知货代放货,一旦对方不付款,可以通知目的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 变更目的地, 把货物运回,从而避免货款两空。

强化信用证业务的单据制作和学习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必须严格按照“单单一致”和“单证一致”的原则来制作单据,出口商所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 出口商缮制单据后,应安排本公司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全面审单,同时提前交给议付行进行审单,以提早发现所有的不符点。 出口商企业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信用证业务处理,及早发现各种信用证业务风险,做到预防在先。 在碰到问题时,有效地找到对策,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和损失。把握信用证时效把握信用证时效需要注意的就是信用证的三个时间限制:最后装船日、交单期、失效日。

1. 最后装船日

装船延误是非常严重的不符点,因此卖方在与买方交易时,应充分考虑从货物备妥到装船所需的时间,并争取为自己预留尽可能多的时间。如果卖方赶不上最后装船日,则应向买方申请修改信用证,请求延展船期,并同时修改交单期和失效日。另外,信用证修改需要大概一周左右时间,所以延展期应尽可能长一些,因为如果延展期过短,卖方在得到修改通知之前不敢发货,而等到修改通知后,又可能来不及出货。

2. 交单期

交单期若过长,可能导致货到单未到,给买方造成麻烦;若过短,可能卖方来不及制单和提示单据,给卖方带来麻烦。因此,信用证中的交单期一般为 15 ~ 21 天。当信用证未做具体规定时,UCP600 默认为 21 天。卖方应在交单期限内尽早交单,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在议付行发现不符点时,卖方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单据;二是因为,当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拒付时,卖方甚至可以在交单期允许的情况下修改单据并在修改后再次提示单据。为做到尽早交单,卖方首先应将除运输单据之外的其他单据在出货之前备好,出货后请求船公司尽快出单,这样便能在获得运输单据后的第一时间连同其他单据提示交单。

3. 失效日

信用证的到期日即为失效日。开证行有权利拒绝接受过期信用证,因此,卖方应对信用证的失效日给予充分关注。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如果信用证在出口国境内到期,那么卖方只需在到期日之前向议付行提示单据即可。如果信用证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则意味着卖方需要在到期日之前将单据寄送到开证行所在地并提示单据。卖方只有把握好信用证失效日和失效地点,才能避免拒付的风险,顺利收到货款。

谨慎选择卖方银行(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受益人在选择通知银行、议付银行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 通知行是否会为受益人预审信用证,并就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提出修改信用证意见。

2. 通知行是否会为受益人提供装船前融资,即受益人可以在装船前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通知行贷款来获得融资,生产货物。

3. 议付行能否以严格且合理的审单标准为受益人审核单据,并在发现不符点后及时通知受益人并提出修改意见,保障受益人安全收到货款,避免单据被开证行拒付后受益人来不及修改而造成的损失。

4. 议付行能否妥善保管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并尽快将单据提示到开证行。信用证结算过程,也是单据传递的过程,议付行应避免单据发生遗失和损坏,并尽快向开证行提示单据,一是为受益人争取时间针对不符点修改单据,二是加速受益人的资金周转。

5. 议付行是否会对开证行的无理拒付据理力争,来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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